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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会计处理
来源: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

发布日期:2023-10-31

事业单位在初始设立并取得开办资金对应的各类资产时,应当在财务会计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按照取得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本解释所称初始设立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29号)中合并、分立情形下新组建单位,以及本解释“关于由执行其他会计制度转为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新旧衔接处理”中单位性质转为事业单位的情形。

事业单位在持续运行期间,接受举办单位无偿投入资产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取得上级补助收入、无偿调入非现金资产等业务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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